院保密知识竞赛参考资料

发布日期:2010-11-05    浏览次数:6178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涉嫌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故意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有六章五十三条。

4、《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5、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6、国家秘密的密级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7、构成国家秘密必须具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三个要素。

8、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五同时是同计划、同部属、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9、借阅科技资料应及时归还,一般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机密和孤份资料只限在资料室查阅。

10、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1、工作秘密是指国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不能擅自公开的以机关、单位为主体的那一部分事项。

12、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

13、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志是五星,前面标密级,后面标保密期限。

14、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附近做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15、涉密人员的概念是一般情况下,凡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都应属于涉密人员。

16、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保密工作部门具有授权、许可、审批、否定权限。

17、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8、对泄密责任者的处理一般分为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19、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配偶不可以是非中国公民。

20、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不可以通过“特快专递”递送吗。

21、单位聘用的合同制人员不可以管理保密涉密载体。

22、销毁密件实行2人以上的销毁制度。

23、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后,应用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将有关信息著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数据库。

24、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2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

26、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地方销毁,并由送件单位2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27、复制、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时不得擅自改变原件密级和保密期限。

28、某一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定为长期的我们不可以更改。

29、《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是1998年2月26日发布施行的。

30、计算机涉密信息文档必须标识相应密级。

31、《保密法》颁布标志着我国保密工作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32、处理机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

33、地质科技档案指地质勘查和科技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按一定归档要求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磁等各种介质的科技文件材料。

34、我院资料室负责全院地质科技档案管理。

35、我院科技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类。

36、单件涉密地质资料的标志为:密级和保密期限字体统一要求用黑色二号加粗宋体字,并在国家秘密标识“★”下方用黑色3号加粗宋体字标志定密日期。

37、通过计算机处理、存贮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档资料,统称计算机涉密信息。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涉嫌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过失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过失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过失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予立案。

39、计算机公共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原则。

40、计算机涉密信息文档的密级标识为:必须在文档首页标识相应的密级;处于起草、设计、编辑、修改工程中的文档、图标、图形、数据,也应在首页有密级标识;少数图形页面无法标识的,可将密级标注在文件名的后面;涉密应用的软件、数据文件,应将标在文件或文件夹名称的后面。

41、我院借阅、摘抄和复印科技资料,应填写《科技资料借阅审批表》,经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总工程师办公室审查和院总工程师批准后办理。

42、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批工作应当坚持讲求科学,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43、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⑴物理隔离;⑵身份鉴别;⑶访问控制;⑷信息传输加密;⑸电磁发射防护;⑹安全审计;⑺安全保密管理;⑻介质安全的基本安全保密功能。

44、涉密计算机电磁泄漏发射距离应该在安全距离以内,不符合安全距离的应采取技术防护措施。

45、计算机涉密载体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在联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46、不得在便携机内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47、涉密存储介质应按所存储过的信息的最高密级等级标明密级。

48、涉密载体(U盘、移动硬盘等)接入便携机使用时必须确保便携机与互联网断开(物理隔离),并且使用结束拔出涉密载体后必须对便携机进行物理清除。

49、传真机如发生丢失或发现有泄密现象,应主动采取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同时报国家保密局。

50、涉密计算机需维修应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维修,不得送到社会上的维修点维修。

51、有关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奖惩包括: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⑵违反《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⑶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要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52、存储和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当做如下管理:⑴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⑵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⑶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⑷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53、涉密系统的身份认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⑴口令应当由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集中产生供用户选用,并有口令更换记录,不得由用户产生;⑵处理秘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六个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八个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周;处理绝密级信息的系统,应当采用一次性口令或生理特征等强认证措施;⑶口令必须加密存储,并且保证口令存放载体的物理安全;⑷口令在网络中必须加密传输。

54、涉密计算机的口令设置一般分为开机口令、系统登录口令和屏幕保护口令。

55、资源共享在给计算机网络带来极大支持和便利的同时,也对计算机系统安全带来了危害。因为共享资源是开放的,若某计算机终端共享资源内有涉密信息,网络中的其它计算机终端用户则可以利用资源共享的方式访问这些信息,则必将会扩大知密范围。同时,共享资源也容易受到非法侵害。

56、销毁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彻底销毁。

57、涉密计算机上使用事有无线功能的信息设备有: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无线打印机及采用蓝牙技术的设备。

58、涉密办公设备有:用于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绘图仪、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59、涉密计算机电磁泄漏的主要危害是其电磁泄漏可被高灵敏度的接收设备接收并进行分析、还原,造成计算机的信息泄漏,对信息的安全与保密构成威胁。

60、防止计算机磁辐射,应采取⑴机房屏蔽;⑵使用低辐射计算机;⑶配置干扰器。

61、计算机信息系统电磁辐射分为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

62、Windows系统对计算机内硬盘涉密信息删除后并不安全。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恢复这些被删除的涉密信息。即使是被格式化了的硬盘中的信息也是可以被恢复的。

63、安全保密产品(含设备、软件)在选型时应注意:⑴原则上必须选用国产设备,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进口产品;⑵密码产品必须获得国家密码主管部门的批准;防病毒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的销售许可证;其余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认证中心检测证书或国家保密局鉴定证书。

64、保密计算机口令的设置主要的要求有:⑴保证口令的长度,机密级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设10位以上,秘密级的设8位以上;⑵保证口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避免使用诸如生日、电话号码、门牌号码、重复数字等简单易猜解的口令,最好使用数字、字母、特殊字符的组合;⑶口令要经常更换。

65、机密级计算机及网络系统每周要更换一次口令。

66、处理秘密级信息的涉密信息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八个字符;处理机密级不得少于十个字符;绝密级采用一次性口令或生理特征等身份鉴别措施。

67、有关单位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由保密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部门、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8、涉密系统的访问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⑴处理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的系统,访问应当按照用户类别控制;⑵处理绝密级信息的系统,访问必须控制到单个用户。

69、涉密系统投入使用之前,保密部门应当对涉密系统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保密设施情况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报送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⑴涉密系统的用途、结构及软硬件配置的基本情况;⑵涉密系统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和涉密信息的运行状况;⑶涉密系统采取的安全保密技术措施以及有关的认证结论或者审批件(复印件);⑷涉密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70、涉密计算机及网络要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是因为: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一旦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相连,就面临着软、硬件可能隐藏的后门、计算机病毒、木马程序、黑客人侵等威胁。现有的保密技术设备、防范措施还不足以完全保障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安全与保密。采用防火墙、网闸等设备连接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是一种逻辑隔离的措施,不符合物理隔离的要求。

71、涉密存储载体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中使用的原因是:⑴涉密存储载体连到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即使不把涉密信息拷贝到计算机中,只对存储载体中的涉密信息直接操作,处理过程中也会在本地硬盘上生成包含部分涉密信息的临时文件和系统交换文件等,这些涉密的临时文件和交换文件存在着被别人恢复并窃取的危险;⑵涉密的存储载体连接到上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上使用,就相当于把所存储的涉密信息暴露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上;⑶涉密存储载休连接的非涉密计算机一旦中了木马(如"U盘窃密者"等),那么其存储的涉密信息就会被自动收集到本地硬盘的指定目录,甚至通过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发送到指定地址。

72、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 的原则。

73、“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保密要求的含义是:“上网不涉密”指的是严禁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涉密不上网”指的是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任何公共网络国际互联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能理解为“上网的时候不涉密,涉密的时候不上网”。

74、在网上用户使用电子邮件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用户,应当明确其保守国家秘密的要求。

75、在网上发现国家秘密泄露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保密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保密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网上有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76、有效地预防计算机病毒的侵入与破坏的措施有:⑴硬盘中重要的数据要有备份。为了保护你的数据,采用备份方式是最安全可靠的方法;⑵不要使用盗版软件或来历不明的软盘和光盘存储介质;⑶打好安全补丁;⑷警惕邮件附件。

77、在重要通讯枢纽、通讯要害部位、重要办公区、涉密工作场严禁使用手机。

78、使用无绳电话机⑴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⑵不得谈论涉密信息;⑶不得使用地方公司特别是外国公司馈赠的无绳电话。

79、因特殊原因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应该取出电池。

80、涉密单位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与的手机。

81、处理绝密级涉密信息,应该使用⑴低辐射专用计算机;⑵一般计算机,置于屏蔽室内使用。

82、涉密计算机的密级与使用该计算机的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关系是⑴涉密计算机的密级与使用该计算机的人员的密级无关;⑵不一定一致。较高涉密等级的涉密人员有些情况下可能使用较低密级的涉密计算机,少数情况下反之亦然。

83、机密级计算机使用口令方式进行身份鉴别口令长度为10位,数字和字符混排,更换周期为1周。

84、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访问控制、边界保护、身份认证、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85、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⑴实行领导负责制,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⑵各单位的领导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86、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报经地(市)级以上保密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87、有关单位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该由保密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部门、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8、可以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派专人直接递送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

89、涉密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必须实现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90、涉密计算机安装从互联网下载或来历不明软件会存在被植入“木马”窃密程序泄密隐患。

91、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文档,应当严格按照同等密级复制和传递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92、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应找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密数据恢复资质单位进行。

93、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应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94、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最高密级系统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95、在集中存储和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时应参照秘密级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管理。

96、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97、涉密信息设备改作非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淘汰处理时,应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

98、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99、确定国家秘密由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共同完成。

100、按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确定保密期限。

101、保密期限要延长的,应当上报中央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有关机关须在30日内作出答复。

102、国家秘密具有本质特征、程序特征、时空特征。

103、涉及机密级(含)以上国家秘密的部门,确定为保密要害部  门。集中存放保管机密级(含)以上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涉及机密级(含)以上国家秘密的研制生产试验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104、所谓保密法规是指一切有关管理国家秘密问题的法律的总称,它包括《保密法》和其它保密规范。

105、解密的条件是该事项公开后无损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有利。

106、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罚标准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7、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情节较轻处的罚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08、《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  制的规定》中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职务的领导的干部。

109、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通过外交信使途径传递。

110、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实行500分评分制。

111、保密资格审查认证450分以上为符合标准。

112、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实行400分以上为基本符合标准,400分以下为不符合标准。

113、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114、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应没收并上交国库。

115、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116、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防护措施包括:人工防护;物理防护;技术防护。

117、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报国家保密部们批准的人才能接触。

118、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是长期。

119、保密工作部门在查处泄密事件工作中的主要职权有监督和组织、参与对失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对责任者所在的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对处理不当的,要求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进行复议。

120、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10日。

121、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定期进行教育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122、保密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扩大保密范围,势必会把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也按国家秘密来保守,这既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也妨碍信息的交流,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123、新闻出版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

124、召开涉密会议不能使用无线话筒。

125、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是涉及机关单位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可以在公众媒体公开的事项。

126、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2010年10月1日实施。

127、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128、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自发现之日起,机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论处。

129、参与涉密会议代表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是不私自摘抄秘密文件。

130、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131、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列入科学技术保密范围的科学技术信息。

132、个人在接受新闻采访、向报刊杂志投寄稿件或出版书籍时,不应该透露一些国家秘密使自己出名。

133、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134、向我驻境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履行审批手续,通过机要交通传递。

135、一份国家秘密文件,其标志是“机密★”其保密期限以四十年认定。

136、不在原岗位工作,原经管的密件未交还单位属于个人私自留存秘密载体。

137、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资料需公开发表的,须经省保密部门进行技术处理。

138、口令、密钥、智能卡、相片属于涉密信息系统身份鉴别的主要方法。

139、使用手机的主要泄密隐患是在待机状态下带入重要涉密会议、在关机状态下带入重要涉密会议。

140、专利同保密的区别是专利项目易于交流、推广应用,专利法是对公权的保护。

141、在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或擅自存留国家秘密文件不符合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要求。

142、参与涉密会议代表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是不私自摘抄秘密文件。

143、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144、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列入科学技术保密范围的科学技术信息。

145、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资料需公开发表的,须经省保密部门进行技术处理。

146、上级保密委员会对下级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权,上下级保密委员会不是直接隶属关系。

147、“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十年。

148、 解密的信息不一定是可以完全公开。

149、记者不能从会议或者被采访单位带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150、知悉国家秘密的原则是:不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确定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

151、将国家秘密的密级不一定定得越高表明越重视保密工作。

152、对中外合营的企业,不可发给国家秘密文件。

153、保密事项事关重大,保密范围不是定得越宽越好。

154、在保密期限内,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不得申请专利或保密专利。

155、用户使用电子函件在国际互联网上交流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可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156、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157、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可定为重力异常成果绝密:①点的密度高于5′ⅹ5′或者10千米ⅹ10千米。②精度高于±1毫伽;③全国性测点。

158、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可以在限定的涉密计算机范围内使用。

159、为安全起见,出差时不可以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放在行李箱中托运。

160、计算机硬盘、优盘等存储部件的信息,即使经一般数据删除或格式化处理后,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

161、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境。

162、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与普通电话线相连接。

163、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可以在与互联网连接的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164、严禁将私人存储介质和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165、国家秘密信息不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

166、涉密会议场所不应该选用比较安全的无线话筒。

167、严禁使用私人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涉密文件、信息。

168、收集和携带地形图等重要资料,须双人同行。

169、科技档案汇交后,中间性电子成果资料须立即删除。

170、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必须由资料室管理,严禁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须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复制品按照原密级管理。

171、传递地形图、涉密数据等秘密载体,须通过机要进行传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172、保存有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光盘、磁带、硬盘、便携式计算机等载体一律不允许私自带出办公区。

173、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174、比例尺在1: 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175、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有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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