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发布日期:2019-05-23    浏览次数:10877



(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的要求,省直机关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各处室和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第三条  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省直机关各处室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第五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基层单位和群众到省直机关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五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根据工作职能要求,省直机关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的职能状况,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六条  每半年要对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单位、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一条  省直机关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由各单位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

第三条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四条  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第五条  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

第六条  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派出首席代表,实行首席代表制。

第七条  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AB岗制 


第一条  省直机关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二条 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条  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  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五条  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单位或部门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第七条  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当事人到省直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二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处室负责人汇报,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处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四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六条  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省直机关或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基层群众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责任。

第二条  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省直单位及其直属机构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  省直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理、办理对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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