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勘查技术院职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7-28    浏览次数:4008

安徽省勘查技术院

职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职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工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件的管理,有效建设和维护法人单位资质,保障科研生产依法开展,依据主管部门对资质建设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配套证件扫描件的管理、审核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法人单位申报资质证书的要求:申报地质勘查类、地质灾害类、测绘类等资质时,同一类资质中的人员、设备注册信息实行全国联网查询,且同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同一类资质中的一家法人单位中注册;申报资质必须提供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配套证件扫描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证书目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全院在职职工,以及根据本院与有关单位签订的人员聘用合同而受聘于本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资格证书,是指经过本院批准、申报、组织、推荐或出资、占用工作时间,由职工个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

 

    (1)《地质勘查资质》类所需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地质与矿产、物探、化探、水工环、与地质物化探相近专业类(含:勘探掘进、地质仪器、地质实验测试等)高级和中级职称证书。

 

    (2)《地质灾害勘查、评估、监理资质》类所需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地质与矿产、物探、化探、水工环、工程预算类高级和中级职称证书。

 

    (3)《测绘资质》类所需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测绘、地质测绘、地质测绘工程类高级和中级职称证书。

 

    (4)经本院批准、选派、出资,由国家规定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系列、各专业职称评审或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获得的高级和中级职称证书(如:注册地质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五条 无 需我院批准,不占用工作时间,由个人自费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个人资格证书),由本人自行保存,本人和所在单位应将获证信息报劳动人事科备 案。如个人资格证书本院需要使用的,按我院《资质取证奖励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专业资格聘任,其个人资格证书管理与职工资格证书管理相同。如个人 资格证书我院尚未使用,本人愿将证书提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本人必须事先到劳动人事科查询,本人的职工资格证书我院是否已经使用,如已使用,需查明我院用于 哪项《法人资质证书》中,一旦发生冲突,个人资格证书不得提供其他单位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套证件,是指能证明资格证书持有人的身份、学历、技能、成果、荣誉的证件,包括: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毕(结)业证和学位证。

 

    2、在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的地质、物化探、检测检验、测绘、地质灾害、质量、安全、项目管理与岗位操作培训合格证与培训资格证。

 

    3、市局级及以上成果报告和论文获奖证书。

 

    4、获得的市局级以上科技、人才工程类荣誉证书等。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除了适用于本院现行的各类职工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件的统一管理外,今后在新能源、环境、资源储量评价、科技平台建设等领域,随着本院科研生产和资质建 设的需要,其新增加的相应类别的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件的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届时由劳动人事科负责认定和予以通知。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劳动人事科负责职工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院属各单位及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劳动人事科做好相关证书的管理工作。其中:

 

    1、劳动人事科职责。

 

    负责职工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件的归口管理;负责职称评审、持证培训的审批、备案、建档管理,参与成果请奖、申报科技人才工程的审批与备案;负责职工资格证书 原件及配套证件扫描件的收集、建档、使用审批管理。档案室负责职工资格证书原件的保存、建档、依审批程序办理借用和及时催收归还入库。

 

    2、总工办、党委办公室职责

 

    参与对职工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件的协同管理,负责建立成果、论文、科技人才工程申报,与劳动人事科联审、备案。

 

    3、项目管理科职责

 

    参与对职工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件的协同管理,对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件的建设与使用提供建议方案。

 

    4、院属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负责按规定及时向劳动人事科填报《资格证书报名、评审、培训费用报销预审表》,负责收集本单位职工资格证书原件及配套证件扫描件。

 

第四章 证书的收集、保管、使用、归还

 

    第九条、职工资格证书原件及配套证件扫描件的收集。

 

    1、收集的资格证书包括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证书原件,收集的配套证件包括其全部页面的扫描件。

 

    2、劳动人事科负责组织开展、督促催办资格证书原件及配套证件扫描件的收集工作。

 

    3、院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已经收集的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件明细表》,负责补充收集现有职工的资格证书原件及配套证件的扫描件,限期报送劳动人事科。

 

    4、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件收集工作常态化,凡是新产生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件的,应随时组织收集汇交。

 

    其中,由院主管部门和二级单位组织申报并代为领取的职工资格证书及配套证件,应先将职工资格证书扫描件给个人留存,再将资格证书原件交劳动人事科;应先将配套证件扫描件收交劳动人事科,经劳动人事科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再将配套证件原件交给个人。

 

    5、院新招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时,由劳动人事科负责收集其已有的资格证书原件及配套证件扫描件。

 

    第十条 资格证书原件及配套证件扫描件的保管。

 

    1、劳动人事科收集到资格证书原件后,进行扫描件留存、建档,及时将其原件汇交档案室保管,并办理登记手续。

 

    资格证书原件的保管,参照档案管理要求,确保不遗失、不损毁、不擅自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复印、扫描。

 

    2、劳动人事科负责配套证件扫描件的保存。

 

    第十一条  职工资格证书原件的使用。

 

    属于下列情况的,凭有关证明,由使用经办人到劳动人事科填写《个人资格证书原件使用审批表》,经劳动人事科审核签字、院长或总工程师签批后,到档案室办理借用手续。

 

    1、个人资格证书原件用于本院资质申报、年检、延续,或用于本院及职工个人成果请奖、申报科技人才工程荣誉,或上级主管单位要求上报的。

 

    2、职工资格证书原件提供给有关兄弟单位使用,并已由双方单位签订人员聘用协议的。

 

    3、本院其他工作需要,临时使用个人资格证书原件的。

 

    4、职工本人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资格证书原件的。

 

    职工资格证书原件使用完毕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资格证书原件的归还。

 

    1、根据资质建设相关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职工资格证书不再使用于我院资质,由劳动人事科负责归还职工个人。

 

    2、职工资格证书原件临时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归还。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原件管理、使用人员违规失职处罚

 

    1、因管理人员未严格按审批程序或擅自将个别职工资格证书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如能挽回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我院现有法人单位资质无法顺利进行延续、变更,或直接影响我院法人单位资质升级、新设的,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扣罚半年以上奖金或绩效工资。

 

    2、因管理、使用人员保管不善,造成个别职工资格证书原件严重损毁无法利用,或丢失(提供证据),如能挽回损失,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我院现有法人单位资 质无法顺利进行延续、变更,或直接影响我院法人单位资质升级、新设的,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扣罚半年以上奖金或绩效工资。

 

    如出现多个职工资格证书原件损失、流失,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情形的,酌情选择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免职,调离工作岗位,扣罚全年奖金或绩效工资等处罚。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违规、失职的处罚

 

    1、资格证书持有人,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擅自将其证书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发现后如能挽回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我院现有法人单位资质无法顺利 进行延续、变更,或直接影响我院法人单位资质升级、新设的,立即解除其所聘任的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待遇补贴标准按照助理工程师职称标准发放,进入档 案工资,直至退休。其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尚未聘任的,直至退休均不得予以聘任。

 

    2、资格证书持有人,拒不将其资格证书原件及配套证件扫描件交院管理,经劝说无效的,给予通报批评;经主管部门联网查重,其证书确未提供其他单位使用,但 造成我院现有法人单位资质无法顺利进行延续、变更,或直接影响我院法人单位资质升级与新设,如已聘任的,将立即降低一级重新予以聘任;如未聘任的直至退休 均不得予以聘任。

 

    3、资格证书持有人,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证书严重损毁并无法利用,或丢失(有证据证明)的,如能挽回损失,不予处罚;虽然不能挽回损失,经主管部门联网 查重,其证书确未提供其他单位使用,但造成我院现有法人单位资质无法顺利进行延续、变更,或直接影响我院法人单位资质升级、新设的,如已聘任的,将立即降 低一级重新予以聘任,延迟3-5年后,再根据工作需要重新予以聘任;如未聘任的,同等条件下延迟3-5年后再根据工作需要重新予以聘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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