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综合物探大队文明家庭评比办法

发布日期:2009-08-18    浏览次数:4082

为加强文明建设和管理,使我队文明创建系列活动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家庭的质量,参照蚌埠市五好家庭评比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与领导

1、大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文明家庭创建工作的领导和对文明家庭的审批。

2、大队文明办负责文明家庭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管理,负责文明家庭的检查、考核和验收,负责文明家庭创建档案建设。

3、队属各单位各部门按职工管辖具体负责文明家庭创建工作,物业管理开发公司协助做好文明家庭创建工作。

4、家庭成员是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主体,应积极投身和全面参与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二、文明家庭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集体,遵纪守法。

2、邻里和睦,家庭成员之间互敬互爱,尊老爱幼,家庭民主。

3、移风易俗,文明礼貌,清洁卫生,不赌博,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4、计划生育,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勤俭持家。

5、遵守楼院管理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6、努力工作和学习,完成工作任务好。

三、文明家庭评选

1、文明家庭每两年评选一次。

2、文明家庭由职工所在单位推荐,并征求物业管理、计划生育、保卫、综治部门意见后上报大队文明办。

3、经大队文明办初审后,将推荐的文明家庭在住宅区或全队公示,以接受群众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4、经公示和大队文明办考核验收合格的,报请大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批,党委和大队命名授牌。

5、文明家庭评选,一般在次年一季度进行。

6、文明家庭按大队职工家庭总数80%推荐。

7、文明家庭考核验收办法由大队文明办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四、文明家庭奖惩

1、对获得文明家庭称号的以精神鼓励为主,授予荣誉称号,通报宣传表彰。

2、文明家庭不搞终身制,大队每两年重新复查命名。已命名的文明家庭因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将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撤销荣誉称号的决定,须由大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批准。

五、附  则

1、本办法由大队文明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3年1 月1日起施行,原大队相关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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