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矿局职工重特大疾病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07-29    浏览次数:2564

为了缓解职工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加强和谐地矿建设,让职工生活的更有尊严,建立职工健康保障的第三道保障线。经研究并报局党委批准,建立“安徽省地矿局职工重特大疾病救助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安徽省地矿局职工重特大疾病救助金”是局党委、局行政、省地质工会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实行意外伤害保障、特种疾病保障、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的基础上建立的第三道保障线。对在职职工(含退休职工、经局批准的人事代理职工)患重特大疾病时,职工个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个人承担医药费(不含住院自理部分和自费药品)超过2万元的,实行局级救助。

二、“安徽省地矿局职工重特大疾病救助金”管理机构

成立“安徽省地矿局职工重特大疾病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由省地质工会、局财务处、人事处、离退休管理处、纪检监察、省地质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组成,分管局领导任主任。安徽省地质工会为办事机构。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

1、资金来源:

局行政每年资助40万元、省地质工会每年资助10万元,设立“安徽省地矿局职工重特大疾病救助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不得挪用。

2、管理使用:

(1)安徽省地质工会设专户管理。

(2)职工个人填写“安徽省地矿局职工重特大疾病救助金申请表”,附住院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的结算单、病历复印件、转院治疗的应有参保医院的转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工会签署审查意见、审查盖章。

(3)救助按年度实施,(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每年1月10日之前,各单位工会将上年度职工患重特大疾病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2万元以上人员的“申请表”、附件(医保报销票据复印件、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的结算单,转院治疗的应有参保医院的转院证明、病情。住院期间自理部分、自费药品不列入统计)上报“安徽省地矿局职工重特大疾病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地质工会)。

(4)救助数额。局级救助按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不含自理部分、自费药品)数额,根据情况分段计算,累计相加:2—5万元按20%比例救助;5万元以上—7.5万元的部分,按25%比例救助; 7.5万元以上—10万元的部分按30%救助; 10万元以上—12.5万元的部分,按35%比例救助; 12.5万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救助;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查,决定救助数额。

3、拨付。救助申请批准后,由“安徽省地矿局职工重特大疾病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将救助金拨到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所在单位工会凭审批表向申请人支付,受助人签字后基层工会存档,同时将复印件、“安徽省地矿局职工重特大疾病救助金汇总表”上报“安徽省地矿局职工重特大疾病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附则

1、职工患重、特大疾病,个人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2万元以下的,由地勘单位实行队级救助,其救助办法由地勘单位自行制定,并报“安徽省地矿局职工重特大疾病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备案。队级救助的年度实施情况,上报局备案。

2、申请人有隐瞒事实、或有欺骗行为的,已经享受的救助要如数追回,并给予批评教育;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经办人有串通行为、或者把关不严的给予通报批评。

3、因为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等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疾病不予救助。

4、本办法试行一年。由于具体信息数据反映滞后,年终时根据情况,经管委会集体研究可酌情调整救助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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