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0-08-11    浏览次数:5685

安徽省勘查技术院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局地财〔2010〕154号和《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安徽省勘查技术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院属独资兴办的企业、实体,由院控股的企业(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本单位符合规定的账簿统一核算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

    清理重点是2008年以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形成的资产,对发现“小金库”资金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单位,要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资金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隐匿收入设立的“小金库”。

    2、处置报废车辆及其它闲置废旧设备物资设立的“小金库”。

    3、出租房屋、设备等资产设立的“小金库”。

    4、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的“小金库”。

    5、虚列产品成本设立的“小金库”。

    6、通过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7、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等设立的“小金库”。

    8、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9、转移资产设立的“小金库”。

    10、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设立的“小金库”。

    11、社会团体设立的“小金库”。

    二、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年8月5日起至2010年10月底前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及上报自查工作方案阶段(2010年8月5日至8月10日)。院召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布置会,学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面相关文件,布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院成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制定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由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5日前上报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8月30日)

    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要按照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本单位实施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检查面100%,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并按要求认真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表1),于8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一并上报院领导小组办公室。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上签字。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9月20日)

    为保证自查工作效果,院将组织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面100%。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按照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检查报告。

   (四)整改落实阶段(9月21日—11月30日)

    院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在全部整改工作完成后,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院成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组  长:战双庆

    副组长:李晓荣

    成  员:张志运、汪传奇、李东海、李开云

    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科,张志运同志任办室主任,汪传奇、李开云同志任办室副主任。

    四、政策规定

    对此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将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自查从宽。对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金额,要如数转入本单位符合规定的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被查从严。对院检查组重点检查或局检查组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要按照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的有关单位,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在中办〈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财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在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院网站、院报等媒体要主动宣传中央、省和局部署开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和局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要及时将院《“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及院“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位职工,并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工作。

   (二)落实举报制度

    院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院举报电号码:0551—5857400、5857321,举报信箱设在院蚌埠办公楼一层门厅(纪、监、审举报箱),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并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利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明确职责,各负其责

    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组织重点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如实向局报送;院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负责有关治理工作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院党办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加强工作联系与监督、指导

    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各单位要加强与院“小金库”治理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及时汇报在“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院“小金库”治理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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