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办法

发布日期:2008-11-18    浏览次数:3681

安徽省勘查技术院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控,根据财政部《财务工作内部牵制规定》和局《内部会计控制暂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工作内部牵制,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的收付、结算及登记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财务工作质量,防止差错和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先由会计人员制作支出凭证,领导审批,出纳付款,千元以上款项的支付,要经过资金主管人员审签以后,出纳付款。

第四条 工资及各项补助的发放:先由工资管理员或会计人员,按照院《工资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考勤表和工作量计算表或效益计算表制作工资及各项补助的发放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和院分管领导审批(需先审计后兑现的由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出纳办理转付个人银行工资卡户手续,存入个人工资卡。

第五条 购买实物、材料、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领导审批,数量较大的要办理入库手续,由仓库管理员验收入库,登记入账,会计人员根据发票、验收单或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发出材料,要填制出库单,并经单位领导批准,仓库人员发货,会计人员根据有效的出库单登记账簿。

第六条 发生费用支出时,应由经办人员取得合法、合理的费用凭证、发票,会计人员审核,填制支出凭证,领导审签,出纳付款。

第七条、记账凭证必须由填制人员、审核(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分别签章,收付款凭证还需由出纳人员盖章。填制人员、审核(稽核)人员不能为同一个人。

第八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银行账户的印鉴章应由会计主管和出纳分别保管,会计主管人员应定期检查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支票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主管领导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会计主管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基层单位领导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再由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共同选择供货厂家,洽谈价格及有关采购事宜,购货合同经领导批准以后,到财务办理汇款手续。大型设备采购或大的基建项目,必须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供货方或建筑方。

第十二条 收取款项,必须根据有效的凭据,零星款项的收取必须要有二人以上经办,并要有交款者签字。

第十三条 本办由院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院《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地一综物﹝199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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