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8-02    浏览次数:399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地质立局、地质强队”发展战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大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等)、省地质勘查项目(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和市场地勘类项目(含水工环、矿山环境治理、地灾治理、物探、测试等项目)。

第三条  根据“局为单元,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实行地质勘查项目分类管理。局参与国家和省重大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和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参与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局地勘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市场类地勘项目局抽检,队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局(所属地勘单位)投资入股勘查的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参照局地勘费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和确认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

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要围绕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和重要矿产勘查目标,按项目主管部门指南和要求进行。

    局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矿业权的经营进行,主要安排具有较好找矿前景和能开发利用的项目,对能争取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支持,适当安排基础地质研究,矿产地质研究,找矿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拓展服务领域的地质环境类研究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

申报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须先报局总工办。由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重复项目进行协调后方可上报。国家或省自上而下部署的项目除外。

局地勘费项目的立项由局统一部署。局根据财政项目预算时间要求,下达立项指南或通知,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经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立项,列入下年度地质工作计划。

第六条  项目的确认

地勘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写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初审。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按要求报各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须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再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设计审批后均需报局一份备案。

局地勘费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写设计报局总工办,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局批准后实施。

除局地勘费项目以外,其他所有项目合同签订后,应报局相关处室备案。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设计组织实施,完成设计的任务和工作量,并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如有工作变动,需上报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八条  局地勘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局上报半年报和年报。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除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工作报告外,同时向局上报半年报和年报。

第九条  局对国家及省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局地勘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条  局参与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组织局地勘费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完成后报局总工办,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报有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

局地勘费项目成果报告完成后先由地勘单位进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局总工办,局组织专家对成果报告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含市场类地质勘查项目)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后,除按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汇交资料外,同时还应按局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向局科技与信息处上交资料。

第四章  项目的经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的经济管理是指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按照政府项目资金使用办法及财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并通过绩效跟踪和专项审计对已完成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经济评价,从而发现问题、肯定成绩,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局对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类经济管理。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经济管理;局入股的国家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以及队和其他单位合资勘查项目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经济管理;市场类地质勘查项目按照财会制度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单位财务部门应参与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所有地质勘查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须送单位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经费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各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单独设帐,并辅助设置工作项目科目,独立核算,以反映各项目的真实成本和费用。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和经济审计。

第十六条 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禁止采用简单经费切块包干管理制,应实行项目实施与经费控制责任制,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其主要指标有:成本与费用控制、质量控制、职工收入、节约分成、安全控制等,根据完成情况的程度予以奖惩。

每一项经费支出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设计预算使用范围和实物工作量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按项目的工作进度核拨经费,确保项目经费支出与工作进度和工作项目相适应。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和项目实施实际情况,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出现以下违规现象:扩大与项目无关的开支范围、提高与项目无关的开支标准、虚列或不列支出、挪用和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等。

第十八条  局财务处负责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经济管理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支出的预、决算进行审核,对完成的地勘项目进行经济评价。

第十九条  局对地勘项目的效益实施绩效考评。项目考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项目成本控制是否合理、节约;项目质量是否达到验收规范和设计标准;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体现。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以及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章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改正。各单位对所有地勘类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局年度抽查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申报项目依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项目经济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资金的管理权限、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以及对项目承担者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矿产勘查类项目经费作为风险投入,允许地勘单位出资与局合作进行矿产勘查,局对取得成果能进行转让和转入开发的项目经费按局矿业权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地地〔2007〕263号文件印发的《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