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果:2014年8月,刘亚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5年8月,法院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刘亚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
犯罪事实:经查,刘亚在任期间,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营活动,并利用职务影响大肆索取、收受贿赂约1260万元。
简历:刘亚,男,1962年3月生,汉族,安徽濉溪县人。1983年12月入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81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淮北市濉溪县柳孜中学教师,濉溪县濉溪镇经委主任、副镇长,古饶镇副书记、镇长,濉溪镇副书记、镇长,濉溪县副县长,淮北市烈山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蚌埠市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