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8
安徽省勘查技术院差旅费开支暂行办法
为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加强对差旅费开支的管理,参照现行的《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宿费开支
一、院内人员出差,均以入住天数计算。一般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的宾馆标准间,住宿费标准为:在职院领导省内出差130元/人·天, 省外出差170元/人·天;其他人员省内出差110元/人·天, 省外出差150元/人。
住宿一般每2人一间;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可有一人住标准间或单间,按2人标准报销。
二、因参加招标及会议,由接待方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超过第一条标准时,经院长特批,可以报销。
三、住宿费报销,一律凭住宿发票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无住宿发票不予报销。超过住宿标准的,未经特批,超标准部分自理。
第二条 交通费开支
一、乘坐火车,连续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应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否则,不予报销。
三、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出差的日历天数,每人每天计发市内交通包干费20元。提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公交车和地铁,出差期间乘坐公交车和地铁的支出总额若超过市内交通费包干总额的,全额报销;确需乘坐出租车的,可报销出租车费,但报销出租车费后,不再计发市内交通包干费。
四、自带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
第三条 乘坐普通火车符合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乘坐火车慢车,按慢车硬座票价的50%计发;乘坐快车的,按快车硬座票价的30%计发;乘坐动车组的不发乘车补助费。
第四条 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5小时的,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地区20元,省外地区30元。
二、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和汽车,不坐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较高等原因,在途中期间,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含8小时),可凭车票每满8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顺路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其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职工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住(指父母同住一城市)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瞻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均按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妻双方都是院内职工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三、职工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四、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10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际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10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职工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
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职工调动时,本人及其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条 职工退休、退养回原籍的均比照职工调动处理。
第九条 蚌埠到怀远、固镇、五河、凤阳县城及所辖地区出差的差旅费标准:伙食补助每人每天20元;不发市内交通费;住宿费,隔日返回的按第一条执行;当日返回的,不发住宿费。出差省内除怀远、固镇、五河、凤阳县城及所辖地区以外的地方当日返回的,增发20元/人一天伙食补贴。
第十条 院机关主体搬迁合肥办公期间,在蚌埠上班的到合肥出差(在合肥安排有住宿和办公地方的人员除外),按省内出差标准执行;在合肥上班的到蚌埠出差,报销往返车票,按每人途中天数发放20元伙食补贴和10元交通补贴,自带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发交通补贴。每周往返蚌埠-合肥上下班的,不实行出差补助。
第十一条 野外工作期间不执行本办法,去野外工区工作途中按差旅费标准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去野外检查指导工作,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院《差旅费开支标准(地一综物﹝1996﹞59号》)同时废止。